马律师专栏 №:2018*1期
保洁公司劳动争议案
案情简介:
杨某某于2008年10月入职西安XX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从事保洁工作。XX公司与杨某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社保,2016年5月9日杨某某因违反公司管理规定被辞退。杨某某向西安市雁塔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西安市雁塔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雁劳仲案[2016]4693号裁决书。裁决:1、公司为杨某某补交社保;2、XX公司向杨某某支付2015年至2016年5月期间年休假工资952.64元;3、XX公司向杨某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3200元;4、XX公司向杨某某支付2016年4月1日至5月9日工资1933元;5、XX公司向杨某某支付2015年5月1日至2016年5月9日期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工资370元。
XX公司表示辞退杨某某系杨某某违反公司的管理规定,不认可仲裁裁决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对此其向法庭提交了组长崔某某书写的对杨某某的考勤记录,但该考勤记录无杨某某的签字确认,且考勤的对象仅为杨某某一人,杨某某对此不予认可。XX公司无法向法院提交缴纳社保及证明杨某某享受带薪年休假的相关证据。
法院判决:1、XX公司向杨某某支付2015年至2016年5月期间年休假工资952.64元;2、XX公司向杨某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3200元;XX公司向杨某某支付2016年4月1日至5月9日工资1933元;XX公司向杨某某支付2015年5月1日至2016年5月9日期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工资370元。
律师评析:
1、缴纳社保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七条 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保,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条法律规定是强制性的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必须遵守。
2、劳动合同订立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实践中,有些用人单位出于规避劳动法或节约成本的目的,不愿意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致使发生劳动争议后,双方权利义务无从依据。而且如果一年后仍然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就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同时,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书面劳动合同应当严肃慎重、准确可靠、有据可查。
3、经济补偿金的支付问题
经济补偿金的范围包括(以下解除劳动合同都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由劳动者首先提出解除动议的。
4、最低工资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八条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后,试用、熟练、见习期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其所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但由于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未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数额向劳动者支付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