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章程

  • 来源: 陕西省清洗保洁协会    作者: yanjinc    时间: 2014/12/5 16:32:12    点击率: 3375
  • 关键词: 协会宗旨 总则 业务范围 会员组成 组织机构 资产管理 章程修改 附则
  • 摘要: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协调和促进全省清洗保洁业健康发展。
  • 陕西省清洗保洁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陕西省清洗保洁协会”本会是由陕西省多家从事清洁服务行业的企业,自愿结成的全省性、行业性、自律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本会简称:“陕清协”(英文名称为:shaanxi cleaning association)
    本会主要活动地域和会员分布为陕西省行政区域内。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协调和促进全省清洗保洁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的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陕西省民政厅,党建工作机构是陕西省民政厅社会组织党委。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工作机构、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理事长、副理事长、监事长、秘书长。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西安市碑林区二环南路东段云峰大厦2902室
    本会官方网址: http://www.sxqx.org/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依法制定本会行规公约,建立行业性自律机制,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促进企业平等竞争,提高行业整体素质,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二)宣传和贯彻国家大力发展第三产业的方针、政策,促进全省清洗保洁行业的健康发展。
    (三)对本行业发展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积极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参与制定行业标准,监督企业服务质量,维护企业信誉,促使清洗保洁业向标准化、优质化、规范化方向发展。
    (四)组织、管理行业业务交流,开展咨询服务,提供市场信息,编辑出版有关本行业的会刊资料。
    (五)了解、掌握国内外行业发展变化的新动向,加强与全国同行业的联系、建立广泛的交流合作机制。
    (六)承办省上有关部门委托的任务。
    上述业务范围如涉及到行政许可或政府委托事项,必须取得政府批准文件方可开展活动。本会在行业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按照上述业务范围开展各项业务活动。
    本会经批准开展评比达标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加入本会: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愿遵守本会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在本协会的行业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
    (三)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四)属于全省从事清洗保洁行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营企业及个体企业。
    本会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加入本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单位营业执照副本照片或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三)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照片(加盖公章);
    2.提交法人和办理人身份证正反面照片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3.企业或单位简介;
    (四)填写入会申请表
    (五)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审核合格后,批准加入本协会。
    (六)由本会秘书处颁发会员牌(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享受本会提供的服务信息、培训和活动;
    (五)自主决定是否退会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无法交回会员证的,应当在退会通知中说明。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最长不超过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最长不超过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被除名或者自动丧失会员资格,应当在理事会上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本会负责妥善保存会员相关档案,以及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监事会决议等原始记录。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工作机构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八)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九)决定终止事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每年至少召开1次。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20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代表。
    涉及换届选举的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不得以通讯、线上方式召开。
    第十九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5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可以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长或理事长委托副理事长主持。理事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理事会或提议召开的会员代表1/2以上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选举理事,按得票数确定,实行等额选举,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1/2;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投票通过;
    (二)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50人,且一般不得超过会员的1/3。   
    理事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且不在本会领取薪酬。
    第二十二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与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会商提名,报党建工作机构同意后,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1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工作机构申请,由党建工作机构会同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拟订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换届工作中酝酿提名负责人人选,应当充分听取行业管理部门等方面意见,主动与党建工作机构沟通; 
    经党建工作机构同意,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换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三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履行理事职责。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备案。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负责人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第二十四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五)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理事会议题的建议权,1/5以上理事共同提议的议题,应当在理事会上研究。
    第二十五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决定聘用和解聘秘书长,审议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
    (九)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一)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二)研究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四)审议活动资金变更事项;
    (十五)审议住所变更事项;
    (十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条 负责人(秘书长采用聘任制,则不含秘书长)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会中选举产生,该负责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会人数的1/3。
    聘任、解聘秘书长须经到会的协会负责人2/3以上投票通过。
    罢免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条 选举协会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等额选举比例不低于2/3)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除视频会议外,其他通讯形式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
    (一)负责人的调整;
    第三十二条 经理事长或者1/5以上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理事长不愿或不能主持理事会会议,由提议理事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理事长1名,监事长1名,副理事长10-15名【社会团体可根据自身实际选择固定人数或者人数区间】,秘书长1名。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理事长、监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且为专职,领取薪酬(聘用制);(秘书长聘用制的应当使用本项表述)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未被确认为失信被执行人;
    (八)无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理事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理事长、秘书长,理事长不得兼任秘书长,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四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聘任(向社会公开招聘)秘书长应当制定并执行相关聘任(招聘)办法,连任届次不受限制,可不经民主选举程序。
    第三十五条 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含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应当由理事会重新确认法定代表人人选,并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七条 理事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报告工作;
    理事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推选一名副理事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三十八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
    秘书长向理事长负责,并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秘书处或办公室)开展日常工作;
    (三)列席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和会员代表大会。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所属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会长办公会决定。
    (五)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审议;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审议;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同时由出席会议成员确认。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并备会员查询,并至少保存30年。
    理事、协会负责人的选举结果应当及时向会员通报并备会员查询。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经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四节  监事会
    第四十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2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一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理事、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协会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工作机构、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4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五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六条 本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本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按照确有工作需要且与本会管理能力相适应的原则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依据会员组成特点、业务范围的划分等设立,代表机构依据本会授权在规定地域内代表本会开展联络、交流、调研活动。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按照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四十七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八条 本会分支机构名称以“分会”、“委员会”字样结束,代表机构名称以“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以国家战略词汇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全国”、“陕西”、“全省”等字样。分支机构对外开展活动,应当前置使用本会规范全称。
    第四十九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的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五十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设立独立账户,财务工作应当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全部收支应当纳入本会财务统一核算。不得代收会员会费。
    第五十一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二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员代表选举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选举规程》、《秘书长聘用(招聘)办法》、《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规程》、《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内部矛盾解决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三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住所所在地,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四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全省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按规定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五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应当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六条 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七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收取会费,应当严格按照民政部、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社会团体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不得采用除会员代表大会以外任何其他形式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会员代表大会不得采用通讯表决方式。
    第五十八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五十九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应当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二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审议。
    第六十三条 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致使本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或协会负责人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或协会负责人可免除责任。
    第六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会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会发生违法行为或造成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六十五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 党的建设
    第六十六条 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第六十七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本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本社会组织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六十八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级党组织和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的审核意见;本会变更登记事项或注销时,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备,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党组织领导班子担任本会班子成员。
    第六十九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七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七十条 本会依据有关法规政策,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承接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七十一条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名2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七十二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党建工作机构、行业管理部门报送,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七十三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七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经同意,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者会长办公会提出,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八条 本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工作机构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七十九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十章 附则
    第八十条 本章程经2022年12月09日第三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陕西省清洗保洁协会
                                                                                                                                       2022年12月09日